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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沧州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28 17: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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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孙晓慧)近日,我市发布了《沧州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和完善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联合管理、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暂行规定》共5章30条,分别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工作部门、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暂行规定》指出,各级党委、政府的负责人除履行本职工作职责外,还应负责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中的比重,在将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三项指标纳入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地)沧州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根据《暂行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定期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深化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各级政府负责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本地)沧州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要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并重、一岗双责的要求,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考核和评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初评资格,在市干部考核中,降低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组环保工作考核等级。对于法规执行不力、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挂牌监管、区域审批限制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调查分析原因,划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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