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任命刘光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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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和《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任命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光辉为代理院长。
标题:(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任命刘光辉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院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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