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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赦免部分罪犯的决定》,习近平主席于29日签署了大赦令。
根据总统大赦令,对2019年1月1日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9类罪犯实行大赦:
第一,他参加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
三是建国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四,曾是现役军人,获得个人一级以上奖励;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过度避险,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第六,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不能自理;
第七,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第八条丧偶子女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严重身体残疾的子女,不能自理,确需由本人抚养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九是被判处假释考验期五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总统的大赦令还澄清,在上述九类物品中,下列任何情况都不得赦免:
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类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军人违反职务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贩毒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分子、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
二、第二、三、四、九条客体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仍在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第三,他曾因犯罪被赦免并判处刑罚;
第四,不认罪悔改;
第五,它被评估为具有真正的社会危险。
总统大赦令指示,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犯人,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后,予以释放。
该小组指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一次已经有九次大赦。最后一次是在2015年,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刑满释放后未构成现实社会危险的四类罪犯实行大赦。
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总统大赦令。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赦免部分罪犯的决定》,对四类罪犯实行大赦: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们参与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行动,但犯有贪污贿赂罪、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有组织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的除外。第三,年满75周岁,严重残疾,不能自理;四、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故意杀人、强奸、恐怖活动、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除外。
上一次大赦可追溯到44年前的1975年。同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在押的全部战犯实行大赦。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大赦释放在押的293名战犯。中国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大赦和特赦。直到1978年宪法修订后,大赦才得以恢复。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规定了大赦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
来源/新华社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特赦九类服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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