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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日报》记者了解,从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的《河北省小食品作坊小餐饮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3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小食品作坊小餐饮摊点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新的监管制度和主体,并规定了首次豁免制度。同时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小食品生产作坊和小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热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监督和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执法协助、宣传教育等工作,行政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形成负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网络。

条例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突出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服务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馆和小摊点进行综合管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管理。
条例规定,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实行首免违法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列入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假食品。黑名单应当依法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网上食品销售监管,规定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应对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审核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发现网络中的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负责编辑:渤海)

来源:沧州明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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