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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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机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划纲要》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提出该规划旨在理顺代码管理体制,以组织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为基础,建立全面、稳定、独特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
一、基本信息
(1)现有主要机构的代码组成。
我国现有的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原代码,即登记管理部门在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时颁发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组织部门的机关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号。二、衍生代码,即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布的管理代码,如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有9位,包括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
2.商业登记号码。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有15个,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注册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
3.证书编号。公共机构。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编号共12个,包括主办单位类型(1)、核准登记的机关(6)、同一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不同事业单位(5)三部分。
4.社会团体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有18个,包括5个部分: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型(1位)、机构类型(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开户许可证识别号(8位)、校验码(1位)。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为已申请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包括行政区划代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部分。
(二)现行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大部分代码只适用于各个部门的内部管理,部分部门的信息数据是分离封闭的,造成了信息孤岛的问题。各种机构代码的长度、含义、作用都是不同的。有些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在设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分配代码;一些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再次分配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置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在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些还收取费用。多种代码并存的现象屡见不鲜,影响同一主体的信息比对,增加社会负担,降低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
(一)基本原则。
1.包容性和降低成本。基于目前行之有效且广泛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部门的管理需求,降低额外建设和改造的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体系建设的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组成。建立过渡期,实现各机构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逐步过渡。
3.立足现在着眼长远。为了满足需求,方便管理,我们应该制定适合当前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未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代码组成。
从唯一性、统一性、共享性、便捷性、低转换成本等角度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数字,由注册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注册管理机构行政区划代码、主体识别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了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划,与现行登记管理部门有效的有意义的代码功能相兼容。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体系的要求。为了防止错误,第五部分被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一位数字):注册管理部门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比如机构设置、民政、工商的登记机关分别使用1、2、3,其他登记机关可以使用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第二部分(第二位数字):机构类别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代码。比如,组织部可以用1代表政府单位,2代表事业单位,3代表中央组织编制、组织直接管理的群众组织;民政部门可以用1表示社会组织,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以用1为企业,2为个体工商户,3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比如国家使用10万,北京使用11万,这是系统在注册时自动生成的,反映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情况以及注册机关的所在地,既满足了注册机关按地区进行管理的需要,也方便了社会对注册主体所在地区的认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法》(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个第17位数字):科目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考《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 1997 ))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3)统一代码的主要特点。
1.独一无二。统一码及其9位科目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独一无二。一个科目只能有一个统一编码,一个统一编码只能分配给一个科目。主体注销后,保留代码,保留回溯查询功能。比如主体由事业单位变更为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再设立新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上兼容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意义代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又能发挥有意义代码的作用,便于分类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转换成本。统一代码第二、三部分设计了登记机关的组织类别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与工商注册号、机构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对应部分一致。科目标识码的第四部分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衔接。
3.稳定性。一旦给出统一编码,即使在主体存在期间主体信息有任何变化,统一编码也将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移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不会变更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登记时将颁发统一代码;对于已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应以适当方式更新,以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面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全面、稳定、独特的统一代码体系,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资源从分散到统筹、流程从脱节到衔接的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代码资源的管理、统一代码数据库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并在分配统一代码后加强验证。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及时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代码复制和错误码验证及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分配代码和信息返回情况。
(二)源代码,全面覆盖。
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登记时出具统一代码,并在登记证书上注明(附图)。法人和其他组织分别以现行注册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变更为一次性申请,获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目前自愿申请的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来源分配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和分配代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3)预分配代码段以返回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科目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五年需求(包括存量)一次性预分配给国家登记管理部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按规定登记时实时将统一代码分配给法人和其他组织。代码分配后,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应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统一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和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返回周期采用分类管理。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退货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退货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由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确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联网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系统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5年后,组织专家对编码方法进行最终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编码工作长效机制。
(4)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该方案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成从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以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地区,不迟于2020年底。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各机构现有代码并存,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码的映射关系,确保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互联共享。同时,本方案实施前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更换为统一代码,股票代码和登记证书的转换应逐步完成。未转换的旧注册证书(照片)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登记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旧的登记证(照片)将停止使用,全部由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新的登记证(照片)代替,并用统一的代码进行编码。
第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该方案由注册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不同领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将在2015年底前实施。该方案实施前,相关部门应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革登记制度、预分配和分配代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规,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系统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向新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向已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新统一代码不收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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