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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30 12:45: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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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分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了建立和完善守信用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根据法律法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的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赞美诚实,惩罚不诚实。充分利用信用激励约束,加大对诚信主体的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表扬诚信、惩罚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系和社会协调。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相互配合、行业组织自我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照法律法规保护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界定守信和不守信行为,实行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罚。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努力解决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失信惩戒机制延伸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

二、完善诚信行为的表扬和激励机制

(三)多渠道选择树完整性模型。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和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将被确立为诚信典范。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监管和服务中各主体的信用记录,向社会介绍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相关信用模式,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和商会完善成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出具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申报,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典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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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诚信典型、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宽容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外,如果部分申请材料不完整,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受理,加快办理。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在实施金融资本项目安排、招商引资扶持优惠政策等各项政府优惠政策时,应优先考虑诚实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支持。在教育、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优先支持和便利诚实的个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主张依法对诚实的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6)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视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分类使用大数据,完善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收易贷、信用易贷、信用易债等值得信赖的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评分、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让值得信赖的人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八)大力推进市场诚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征信中国网站上公布信用市场主体的优秀信用信息,重点在展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推动信用企业,使信用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收集,提高信用问题集中行业对值得信赖者的激励分值比例。推动行业协会和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述行业诚信佳话。

第三,完善约束和惩戒失信的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处罚。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和评估本领域失信行为的基础上,鼓励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信息共享,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行贿受贿、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拖欠工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无照经营、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借贷资格投标、围标投标、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网络等。三是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包括司法或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严重失信。第四,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或者逃避服兵役,拒绝或者拖延征收民用资源或者阻碍被征收民用资源转化,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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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和处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严格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控制生产许可证,限制审批新项目,限制股票发行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融资,限制推出或参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金融资本项目申请,限制参与公共资源相关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股东等对失信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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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市场约束和失信惩戒。对于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指标,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律义务,采取限制出境、限制购买房产、坐飞机、乘坐高档火车和座椅、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酒店等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关于严重不诚实的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严重不可信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赞助、承销、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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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约束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和商会完善行业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机制,在会员信用档案中记录严重失信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估。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根据行业标准、法规和合同,对不可信的成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拒绝和说服等纪律措施。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约束和惩罚。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的联合惩罚。建立健全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合格的社会机构对失信行为进行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并发布区域和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对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企业、事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记入企业、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不值得信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纪律处分的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联合纪律处分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联合惩戒机制,可以对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建立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信守承诺共同激励、失信共同惩罚的启动和响应机制。负责兑现承诺的联合激励和各领域失信的联合惩戒行动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相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十六)实行省级协调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认定的典型诚信和严重失信主体启动协作和跨地区联合奖惩。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机制。推进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及时在征信网站上收集,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企业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公开。推动司法机关在征信中国网站上公布司法判决、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等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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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全国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收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收集和整合地方和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失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纳入审批和监管工作流程,确保查处到位、奖惩到位。完善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府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的互动和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共同激励守信、共同惩罚失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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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榜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规范各领域红榜、黑名单的生成和发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群众组织、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生成的黑名单和黑名单信息,供政府部门参考。

(二十)建立奖惩措施清单制度。在相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失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措施,即必须依法联合实施。激励和纪律措施;另一种是推荐措施,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符合表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共同处罚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矫正和自我康复的社会鼓励和关怀机制,支持失信个人通过社会福利服务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贷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查明,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真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在信息核实期间,将不实施联合纪律措施。经核实不正确的信息应及时纠正或取消。如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公信力,消除不良影响。支持相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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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立跟踪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信贷联合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全国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贷联合奖惩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对未落实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落实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五、加强法律法规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研究和示范社会信用领域的立法。加快研究和促进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披露和使用,以及对失信行为的联合处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加强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或进行针对性修改。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标准和规范。建立信用信息收集、存储、共享、披露、使用、信用评估、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失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处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全社会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经商的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不值得信任的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他们及时纠正不值得信任的行为。加强对企业领导、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以诚信为重要内容,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群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信守承诺联合奖励和失信惩罚联合的宣传力度和案例分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失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罚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配备、项目资金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奖励和联合惩罚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贷激励内容,强化信贷约束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国务院

2016年5月30日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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