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河北出台首个省级住房信用管理制度!个人失信行为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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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了解,《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省级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意见》围绕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以与住房保障相关的个人和单位为重点,加强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明确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住房保障相关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信用环境。
明确工作职责和信用主体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上传和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对信用行为进行识别和评估,对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住房保障信贷的主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保障业务的相关个人和机构。其中,相关个人是指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相关机构是指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机构、保障性住房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房保障对象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其他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建立不可信行为目录和信用评估体系
《指导意见》确立了全省“住房保障失信基本目录”。要求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失信目录和评分标准。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100分,信用评价按分分为轻微失信、信用差、信用差三个等级。各地可根据信用主体失信的数量和严重程度,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积分区间。
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和识别程序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分工明确、程序规范的征信、失信识别和信用评估工作机制。对失信的认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收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必须保证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以承诺和通知的方式告知信用主体。收集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完整。收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失效的,应按规定及时变更,并将信用认定结果和评估信息及时告知信用主体。各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失信认定工作。
落实失信惩戒措施和守信激励
《指导意见》建议各地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应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如有失信,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进行处理。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失信行为且表现良好的住房保障对象,各地可以实行守信激励措施。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指导意见》确立了全省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各地要按照标准归档相关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和动态管理,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用档案信息仅用于记录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
各地要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主体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或者偏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果核实的信息不正确,应及时纠正或取消,并继续执行,不得有误。在信息核实期间,将不实施联合纪律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贷主体合法权益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恢复其公信力,消除不良影响。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并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各地可根据重要程度设定积分的服务期限,可长达5年,也可短至6个月。
建立信用信息修复系统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教育引导和专项整治等方式,支持住房保障信用主体修复信用记录。信用主体无主观故意毁约的,可以通过独立解释、申请展期、主动履行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因主观故意实施失信行为,但能够认真接受处罚,切实承担失信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寿命,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核对信用主体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处罚依据,但不删除相关不可信信息。
保护信息安全
根据《指导意见》,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由省、市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交换和共享。未经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擅自提供的,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体系,明确信息记录、收集、交换和使用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根据需要披露信用案件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附件:河北省住房保障失信基本目录
个人不诚实:
1。在申请复审或者资格复审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者有关规定,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
2.在申请复审或者资格复审过程中,被认定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3.在申请评审和分发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书面协议或者相关规定的;
4.在申请复核或资格复核过程中,隐瞒虚假住房和经济条件,经核实实际住房面积超过准入标准1倍以上,或者实际收入或财产超过准入标准1倍以上的;
5.因住房和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根据相关书面协议或相关规定,应当退出住房保障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6.以隐瞒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经调查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或者退还租赁补贴资金的;
7.违反相关书面协议或相关规定,非法使用或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8.违反相关书面协议或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非法使用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资金或拖欠租金的;
9.在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行政机关或者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关检查的;
11.在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发生其他违反相关书面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12.因不诚实受到处罚后,一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不诚实行为。
机构不诚实:
1 .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性质和用途;
2.未按照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
3.违反规定出租、转租或者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4.为住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
5.协助住房保障对象或申请人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
6.在住房保障申请审查或资格审查、保障性住房分配、安置、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牟取非法利益。
河北省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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