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煤场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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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的煤场进行限期治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禁止在京台高速公路(原京沪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原苍狼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的封闭区域内设置煤场和销售煤炭。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京台高速公路(原京沪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原苍狼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的违法煤炭企业将在2015年7月31日前自行清理煤炭、附属设施和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合法煤炭企业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选址完成搬迁。
三、逾期未清理、关闭、搬迁的煤场,由相关县(区)政府依法组织清理、关闭。
四、未经许可,严禁大中型货车进入市区运输煤炭。
5.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欢迎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317-2079361。2015年6月30日
标题:(本地)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主城区煤场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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