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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冠肺炎爆发肺炎以来,全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四级联防,全面落实防控措施,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有效控制疫情,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肯定了省领导的经验和做法。 但是,从全市疫情防控情况来看,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不足。为了围绕公共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内容,弥补不足,堵塞漏洞,扬长避短,提高城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共卫生管理领域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效率,促进公共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一是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编制“十四五”计划为契机,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地开展。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强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设备和实验室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分工协作机制,建立与现代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形成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加强市县综合医疗机构重大传染病治疗设施设备建设和完善,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建设。建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一般用于疫情期间的综合利用和特殊治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医学会内部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作用。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大对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体现公共卫生人员专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薪酬和奖励制度。支持医学院校加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相关学科建设,深化医学与教育协作,加快疾病监测、流行病学、应急反应、健康检测、卫生信息、卫生监督等领域人才培养。进一步推进农村卫生一体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建设全覆盖,不断加大乡村医生建设,完善乡村医生准入、学习、晋升和流动机制,有效满足群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三、进一步增加全市公共卫生管理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卫生管理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职责明确、分级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支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要将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物资保障经费全面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充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展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业务经费,充分保障村(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公共卫生管理正常发展。要积极寻求上级财政支持,加快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和防疫工作信息化管理建设,夯实基础。

第四,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依法防疫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向全体公民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和健康理念,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自我预防意识和防护技能,减少焦虑和恐慌情绪。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健康城镇建设和健康城市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和厕所建设,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建设力度,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我们将促进习俗的改变,废除乱吃野生动物、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的不良习惯,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强调文明、卫生和科学的良好趋势。

(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V.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保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严格执法,依法惩处阻挠疫情防控、暴力伤害医生、制假售假、造谣生事、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共同推动全市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构筑人民健康安全屏障。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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