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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沧州明珠网作者:力洁玉更新时间:2020-10-30 12:12: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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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表扬诚信,惩罚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良好诚信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

(二)基本原则。

第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促进和示范作用。规范信用信息市场发展,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形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完善法制,规范发展。完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三,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群体为突破口,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建立个人征信机制。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采集、处理和应用。

第四,加强申请、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第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把诚信文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大力普及诚信知识,制定和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的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骄傲、失信者惭愧、不信者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促进月、国庆、全国宪法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宣传信贷政策法规、信贷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融合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和时代价值的诚信文艺作品和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率,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3)积极推广诚信模式。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和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和优秀志愿者。组织各类网站设立网络诚信专题,定期宣传推广各种诚信典型事例和事迹,推出一批以网络诚信为主题的优质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件警示教育。支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介绍典型信用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诚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加强校园诚信教育。诚信教育是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的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促进学生个人诚信成为升学、毕业、评优评优、授予奖学金、认定推荐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未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资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记录在个人信用档案中。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5)广泛的信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职业评价体系。加强信贷从业人员培训,丰富信贷知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教育体系,组织签订准入信用承诺并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种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第三,加快个人诚信档案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制登记制度。在公民编号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建设。推进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登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核对,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唯一性。重点关注互联网、邮件投递、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推动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收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在重点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重点关注食品药品、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代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专业群体为主要对象,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收集相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征信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重点领域大力开展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保障信息安全,明确个人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登记审核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征信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的监管,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操作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收集个人公开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销毁、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查处力度。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和移动应用开发企业,规范其个人信息收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和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展示期限,不再超出展示期限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疏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通过事后主动履行合同、申请延期、自我解释等方式探索减少失信损失的途径,通过及时履行、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修复信用。

V.规范和促进个人诚信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一)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开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构建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信用评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为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第六,完善个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秀信用个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和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对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信用记录优秀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并尽力提供更方便的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于信用记录优秀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绿色通道、缺陷受理等便捷服务措施。鼓励社会组织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对信用记录优秀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让值得信赖的人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处罚。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个人失信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交通违规、未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不值得信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纪律处分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纪律处分措施,对人实施联合纪律处分。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收集市场经济活动中严重失信的个人记录,并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促进市场和社会形成约束和惩罚。建立健全严重个人失信信息披露、曝光和举报制度,依托中国信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严重个人失信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鼓励市场参与者为严重违背承诺的个人提供差异化服务。支持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关于严重不诚实的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加强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作考核和晋升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有效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和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处理和应用标准体系,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加大资金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积极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提供资金支持。加大财政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4)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跟踪、了解、监督和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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