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郑绩〔2007〕95号)、《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7年5月1日以后在沧州市区取得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交易,是指购买、出售、继承、赠与、抵押、改变性质等处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住房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协助做好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的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应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购买必须超过5年。购房起始时间从支付房价款之日起计算。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缴纳增值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价格。逾期金额按市场交易总价的10%计算。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并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购买上市交易5年,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及其他相关价款应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继承的,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办理继承手续。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办理赠与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依法办理赠与手续,受赠
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价款后,捐赠的房屋为一般存量房屋。
第十一条因离婚、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限定上市时间不变。
第十二条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全部产权的,不得设立该房屋抵押。
第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应按第六条规定支付相关价款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用经济适用住房抵减债务的,应当实行政府回购。无法实施政府回购的,可以购买5年并支付相关价款,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要缴纳税费的,按规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注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申请登记,并填写《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2)产权验证。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机构向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核实产权。
(3)交易审核。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同意上市交易意见,确定支付价格。
(4)签订合同。交易双方签订《沧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合同》。
(五)所有权登记。交易双方持相关文件和资料,持缴纳价格凭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
实行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机构与原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应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沧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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