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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印发了《严肃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和保护党员干部办法(试行)》

坚决惩治诬告陷害

(记者哈卫伟通讯员刘江峰)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秩序,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促进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沧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认真查处诬告陷害、澄清和保护党员干部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具体规定了具体情况、处理程序、较重情节、适用结果、保障措施等。根据《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检举和移交工作中发现的诬告陷害线索,应当坚持“谁承担核查”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审查、核查、认定、处理、反馈和备案的程序进行核查和处理。

同时,《办法》规定了需要澄清的情况、评估审批程序、澄清方法、结果的适用及相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核实指控不实,并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对符合澄清条件的,应当通过送达澄清函、当面澄清事实、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予以澄清。根据三区分的要求,如果本应容错纠错的行为属实并提出指控,则需要按规定向原告反馈;是匿名指控,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或说明。对被诬告或错判的人,要在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的同时予以纠正。

有问题的干部不能放过,没有问题的干部不能耽误。市纪委监察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惩诬告,及时澄清被诬告的干部姓名,可以使诬告陷害人心,让企业家消除后顾之忧,树立支持企业家、亮剑诬告陷害人的明确导向。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坚决惩处诬告陷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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