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沧州被正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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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嘉诚、记者孙坚政治家)在3月29日结束的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沧州被正式授予地方立法权,这成为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表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关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地方政府可以在全国法制统一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不与上级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长期以来,在区市一级,只有较大的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立法法》,地方立法权延伸至各区市。市委、市人大把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作为推进沧州法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重中之重,积极规划和开展了一系列承担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地方立法可以为成功的改革经验赋予合法性,这是对改革探索的鼓励,将激发更有根据的改革思路和措施,也有利于成功经验的更广泛推广,必将为推进我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地方立法权的回归完善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将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推进立法去行政化、去部门化、去短期化,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区市地方立法权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看似比较窄,其实范围比较广。如城乡建设与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地域性和独特性。其中一些没有可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监管。环境保护,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城市和村庄等。,要求地方法规的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为确保立法提案扎实有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提案提出前,会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摸清立法能力和需求,然后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经过广泛协商,确定立法项目。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法规草案,然后以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表决,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公布实施。在这个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将向公众开放,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参与进来。
在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牵头制定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论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着手制定项目。对于要求迫切但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事项,政府可以先制定法规,进行实践探索;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法律法规,将重点加强法律法规起草的组织和指导,逐步形成NPC组织、部门、专家和第三方参与的起草机制;市人大牵头立法协调,将协调立法各方面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有效有序推进,防止部门以权谋私。同时,充分发挥NPC代表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他们的立法建议和议案,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立法研究、起草和审议。(负责编辑: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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