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沧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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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知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执法行为的通知
亲爱的纳税人: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通知》,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 征收管理改革实施后,沧州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调查等执法行为现予以规范,并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电话核查、信函核查、税务约谈、提供资料、索取账册、现场检查等执法行为,必须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时,必须出具“纳税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约谈时,必须出具《税务约谈通知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检索账簿资料时,必须出具《检索账簿资料通知书》和《检索账簿资料清单》,税务人员检索账簿资料时应告知纳税人返还期限,上一年度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必须在3个月内返还,当年必须在30天内返还。
五、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实施执法时出具的税务文书必须加盖税务局、税务局、税务所的印章,实施约谈、移交账簿、现场检查和执法必须两人以上。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按上述规定规范执法的,纳税人可以拒绝,并向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举报。监督电话:市地方税务局监督办公室:2169031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2169093
特此宣布
标题:(本地)沧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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