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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救灾资金可以提前预拨,以备后期清算

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加强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和应急司近日发布了《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建议财政部和应急司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可以根据灾情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结算。

关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该办法指出,受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向财政部和应急司申请救灾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范围、受灾人口、紧急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动员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民(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生活救助的人数、倒塌损毁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当地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安排情况。申请文件由财政部门编号后送财政部和急诊科。应急部门应对受灾地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灾情相关数据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本地)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财政部根据应急部门发起的应急水平和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当地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部门核实补助金额,下达救灾资金预算。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数、需要紧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人数、旱灾需要救助人数、受损房屋数量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确定。应急救援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应急响应水平、直接经济损失、应急救援难度、动员应急救援人员规模核定。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以及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办法》,财政、应急管理等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人民日报报道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可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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