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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和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承担责任
市委颁布了《实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行动的办法(试行)》
(记者哈卫伟通讯员刘江峰)近日,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承担责任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全市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克服困难,努力开创沧州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生态优美的新局面。
据悉,《办法》共6章27条,分为总则、容错纠错情况、容错纠错程序、容错纠错结果的应用、相关配套机制和补充规定。规定有关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错误甚至失误,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和情节的,按照规定和纪律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责任,并责成有关干部或者其所在单位予以纠正和纠正。
为了深化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别的指示,《办法》指出,开展容错纠错工作,要遵循支持实际工作、鼓励创新、鼓励责任、容忍错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坚持底线、标本兼治、辩证分析官员创业中的错误和偏差的原则。
根据《办法》,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容错纠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容错纠错的具体实施。按照“谁负责问责,谁负责承担,谁考虑容错”的原则,细化了提出、核实、识别、反馈、归档、备案、申诉等程序性规定,明确了容错需提交党委识别的要求,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容错纠错提供了合规性。
据了解,在容错纠错的实施中,还建立了沟通协商、澄清保护、规范问责、监督制约等相关配套机制,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以容错为保护伞等行为,真正确立了干部为事业负责、组织为干部负责的良好导向。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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