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中共河北省委关于修改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本篇文章3035字,读完约8分钟
(2017年12月27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逻工作条例〉的决定》精神,深化政治巡逻,进一步发挥巡逻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省委决定对《中共河北省委巡逻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对待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检查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省委实行检查制度,设立专职检查机构,在一个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增加第二款: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建立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检查监督。
增加第三款:省委有关部委和省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经省委批准,可以建立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党组织进行检查和监督。
原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查的党组织对巡查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委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同志关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从众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综合战略布局,落实新的发展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信心、理论信心、制度信心和文化信心,尊重党章,依法治党,落实中央检查工作方针。深化政治检查,着力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冲击,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巡逻工作纳入全省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由中央巡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委研究决定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阶段性任务等重要事项,省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研究检查工作两次,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检查报告。建立健全省委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省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督查机构具体承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支持配合。
5.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省党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有关省级部委、有关省级单位党组(党委)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上下联动的检查监督网络。
6.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组织对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7.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条修改为: (一)向中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向中央、省委和省委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传达贯彻。决策和部署;。
第四条修改为: (四)对省委和省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并与督查小组对督查整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协调、督促、检查下级党委(党组)的检查工作;。
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 (八)办理中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实行会议组织制度。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健全巡逻干部人才库。多渠道选拔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参与检查工作,酌情配备国有资产监督、教育管理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业干部。
10.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忠于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十一、删除第十六条。
十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检查组的检查对象和范围是: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CPPCC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雄安新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领导;
(二)省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级党委、企业、省市级本科院校、省级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十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检查组监督《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遵守党的纪律,对党的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努力发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缺失,党的全面管理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松散,纪律松弛,党的管理松散、软弱;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不能做的命令,不能重复的禁令,扬尹峰,党内帮派、帮派、团伙,思想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二)违反廉政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非法用工,任人唯亲,跑官、买官、卖官、索贿,独断专行、软弱无力、严重不团结的;
(4)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铺张浪费;
(五)省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14.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检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与检查组合作开展的选人用人、思想意识、检查工作等专项检查。
15.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检查党组织接到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并落实。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领导小组召开专门的民主生活会进行巡视整改,并结合巡视反馈进行深入分析和交叉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经相关检查组审核同意后,向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党委(党组)整改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布整改草案以及对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整改报告应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组织实施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应有本人签名。
十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检验结果使用管理制度。省委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了对交接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了解,督办重要事项。
17.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针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省委研究批准,再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18.第四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和完善协调合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检查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将违反本规定不支持巡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第二款。
19.第四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另外,文中省检查组改为检查组,修改了部分文字,条款顺序也做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各级党组织要从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党章、纪律和纪律意识。被检查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自觉接受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检查工作,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巡逻机构和巡逻干部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巡逻的利剑作用。
标题:(本地)中共河北省委关于修改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河北沧州明珠网为网友以专注态度和专业精神,向广大网民提供最新、最快、最全面的沧州新闻资讯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沧州明珠网的编辑将为您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