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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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十九届三中全会研究了党和国家深化机构改革的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第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
党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保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的建设和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我们党的领导下,中国建立了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在治国理政、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工作深化的需要,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断优化和逐步规范各种机构职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职能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职能制的重大转变,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和变化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完全适应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主要是:在一些地区,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和促进党的全面严格执政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在一些地区,党政机构重叠、职责重叠、权责脱节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政府机构在职责设置和划分上不够科学,职责缺失、效率低下的问题突出,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有些地区中央和地方机构职能普遍粗糙,权责划分不合理;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提高,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国防和民用技术一体化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群众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需要加强;事业单位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地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依然存在;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相对滞后,组织的管理模式有待改进。这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为了更好地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斗争,建设伟大的工程,推进伟大的事业,实现伟大的梦想,我们党必须加快国家治理制度和能力的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们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发展到新的历史地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迫切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能,统筹使用和准备,完善体制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地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总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抓住机遇,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党和国家机关职能体系存在的障碍和弊端,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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