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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通讯员邓宇)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常委会研究通过了修改后的《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修订了科学技术奖励的数量和奖金数额。其中,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由2万元、1万元、5000元提高到3万元、2万元、1万元。

科技奖励制度是政府科技政策和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委和政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随着全市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沧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原《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全市科技创新水平的政策需求。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在广泛调查、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热点)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提至3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包括:在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中,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社会公益科技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在重大项目实施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效的;在本市实施和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的公民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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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增加了奖励数量和科技奖励奖金数额。其中,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80项,修改为每年奖励的数量和等级比例,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奖励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总数不超过100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80万元,含评审费用的10%。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2万元、1万元、5000元。修改为每两年20万元,每年180万元,含评估费用的5%。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3万元

《办法》还规定,获得科技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其他城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负责编辑:渤海)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提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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