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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到2035年,我们将实现社会救助的高质量发展,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将更加公平,惠及贫困人口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社会援助关系到穷人的基本生活、食物、衣服和温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巩固扶贫成果,切实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按照保基础、走底线、救应急、保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协调救援资源,强化底层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确保贫困人口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做到最好,量力而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降低标准,不提高胃口。坚持统筹规划,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合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3)总体目标。两年左右,完善有中国特色、分层分类、城乡协调的社会救助体系,在使体系更加成熟、定型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健全完备,制度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利民,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贫困人口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加公平,惠及贫困人口,民生安全网更加密集可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关键任务

(1)建立和完善分级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覆盖面广的综合救助模式。以基本生活救助、特殊社会救助、紧急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辅,建立健全分级分类救助体系。完善制度和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救援信息聚合、救援资源统筹和救援效率提高,实现准确、高效、温暖、智能救援。

2.建立多层次的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财产状况要求的家庭。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赡养抚养义务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给予帮助和支持。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特殊社会救助。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特殊社会救助或者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到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以及暂时受困、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或个人,将给予紧急社会救助。万一发生自然灾害,给受灾人民以救济。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型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探索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必要的探视和护理服务。他们无法通过购买政府提供的服务在社会救助家庭中照顾自己。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助者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重残人员、重疾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困群体救助政策,根据困难类型和程度实行分类、差别化救助。

4.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快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城市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居住证持有人在其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农村振兴战略的联系。推动城镇困难群众走出困境。

(2)巩固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距缴纳低收入保险。对于那些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疾患者,他们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工业就业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我们将把特困救助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群供养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家庭财产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或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于短期内经济条件变化不大的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每年检查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为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果在审查期间,受助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援助水平将不再调整。规范受援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报告机制。

(3)改善特殊社会援助

8.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实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保险分类资助和直接救助工作。改善疾病的紧急救助。在紧急情况下,如突发疫情,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完善重大疫情医疗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的衔接,充分发挥各体系的合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的后顾之忧。

9.完善教育救助体系。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参加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学校)的低收入和特困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不便参加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教育救助。

10.完善住房援助制度。我们将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以分散方式得到支助的赤贫者提供住房援助。优先安排农村住房保障对象危房改造和城市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11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减税免税、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零。对于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必要的就业费用,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逐步退保。

12 .完善救灾体系。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响应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规划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干旱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受灾房屋恢复重建。

13.发展其他援助和协助。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及时给予相应帮助。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补偿的人摆脱生活困难,为刑事案件涉案家庭提供救助、心理咨询、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供热援助,防止寒冷地区的贫困人口在冬季受冻。做好困难死亡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少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留守儿童等困难儿童的保护,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残疾人生活补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4)改善对紧急情况的社会援助

14.强化紧急社会救助功能。对于遇到突发、紧急、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自己和家人无法解决,暂时不能被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将通过临时救助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方式提供紧急和过渡性生活保障。根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级提供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和居住地的申请限制,探索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顺利申请紧急社会救助,及时报告紧急情况,积极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快速反应和案例咨询机制。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15.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和措施。临时助理分为紧急临时助理和支出临时助理。实施紧急临时救助,可以实施少量急救,事后可以补充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为提高援助的及时性,采取了后续援助、一次性审批和分阶段援助的方式。必要时启动县级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审批。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基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体系和慈善救助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16.加强和改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定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和安置工作,落实人才社保政策。积极为那些暂时滞留在外的人提供帮助,如迷路的人、无法工作的人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17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将贫困人群的紧急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间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判断对困难群众的影响和其他类型生活困难群众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救援程序,适当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受灾地区特困群众救助标准, 将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向重灾区群众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5)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

18.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兴办项目、提供服务等。,并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增加社会救助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减免费用,并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众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有效引导和规范互联网慈善行为,促进信息披露,防止虚假捐赠和欺诈性捐赠。

19.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发展工作岗位、指导政策、提供工作场所、建立基层社会工作站等。一、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备案走访、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资源衔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合等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救助型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立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20 .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的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上的志愿服务组织和爱心人士开展志愿服务扶贫。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聚集社会资源、帮助贫困人群、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怀等方面的作用。

21 .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管和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从现有的社会救助资金或者困难群众补助中拨付。

(6)深化流通服务改革

22.建立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和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受政府委托为困难群众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凡在工作中发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国联通。

23.开展全面验收和协同管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兼顾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工作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和贫困原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或转交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接受异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4.优化审计确认程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可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对于无争议申请救助的家庭,不能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检查机制,发挥各级检查机构的作用。

25.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流平台系统,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收集和共享政府部门和群众组织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提供支持。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终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的手持办公和指尖办公,为贫困人群提供便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第三,保障措施

(a)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了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评估。加快社会救助立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根据申报社会救助奖励的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和价格变化,保障社会救助资金。中央财政对困难群众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救济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在村一级设立社会援助助理,在困难人口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援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的资金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关心基层救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讯费用和工资,保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体恤贫困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4)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双随机公开监管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的查处力度,依据法律法规追回被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鼓励基层干部承担责任,落实三分离要求,免除因客观原因出现的错误和偏差而维护公共利益、履行职责、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的办案人员。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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