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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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近日,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着力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创新、绿色、优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奖励300万元用于沪深交易所和海外主板,以及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上市企业;境外上市公司迁至我省的,或者通过借壳上市且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为在境内外首次上市的奖励;新三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奖励上市一年内首次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转移到高水平行业的企业,奖励之间的差额将根据新的市场奖励标准进行补偿。
2.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申请直接债务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风险投资基金债券,支持大中型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体债券。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先进、有竞争力、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融资。
3.支持资金投资民营企业。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资金规模3000万元(不含政府引导资金),投资期限两年以上(含)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4.支持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已成功发行专项资产支持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并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和服务系统中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年度内,对成功发行我省前五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承销机构,按照单笔最高发行额对应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奖励金额的50%进行奖励。
5.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融资方式。,对被省级财政认定为向民营企业投放创新信贷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直接奖励。
6.实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包容性计划。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本资产由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每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将纳入中期贷款合格抵押物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笔授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自主支付,开展不还本小微企业贷款展期业务。
7.创新的再融资再贴现政策。我们将采用小微企业先贷后还的再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每户信贷3000万元以下民营企业的贷款和对普遍范围小微企业的贷款。特别安排再贴现额度50亿元,用于支持面值5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
8.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各市县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设立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取消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盈利能力评估,重点评估其对民营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服务。落实担保费补贴政策,对为民营经济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综合担保率不超过3%的保费补贴。建立交互式银行与税务支持系统,鼓励纳税人通过网银、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推送涉税数据,网上申请信用贷款。
9.建立私营企业救助基金。市县要将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短期流动性风险较大的民营企业纳入救助名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点骨干企业优先,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救助基金,为救助名单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提供必要的救助。
10.规范金融机构的信用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服务价格调控政策,重点清理贷款展期、存贷联动、贷款收费、浮动利润分享、贷款搭售和成本转移等不规范行为以及各类非法融资渠道业务。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要稳定和续贷,不要盲目泵贷或压贷。
第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1.执行增值税政策。制造业税率由17%下调至16%,交通、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下调至10%。工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元,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中的合格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缴纳的进项税将一次性退还。全面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12.执行所得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R&D费用加扣除额的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已从中小型科技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私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服务贸易),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收入和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免减半。
13.执行其他税收政策。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浓度分别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和50%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14.清理规范企业相关收费。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免降标准政策,巩固省属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零差率成果。按照“尽可能放开、尽可能降低”的原则,动态调整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和标准,进一步放开竞争性企业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合理调整预留项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只减不增。
第三,降低民营企业的要素成本
15.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全要求,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情况下,不再提高地价。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整平台,设定补充耕地调整政府指导价。土地供应采用长期租赁的,可以调整为出让土地供应;采用灵活期限转让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以依法续展;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灵活期限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租赁期满后,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原租赁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16.降低用人成本。继续实施国家和省分阶段降低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将分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1%,继续实施全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比例可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不超过2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营造留人用人环境,缓解企业招聘就业困难。
17.降低能耗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从2019年起,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四大行业10千伏及以上的合格用户将按照用户意愿原则实行全功率交易。严格执行一般工商平均电价下调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严格核定天然气输配价格,抑制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涨。
18.降低物流成本。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家级和省级政府还贷收费站,继续执行现有etc通行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及时公布道路货运处罚清单和标准,禁止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结合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检(综合性能检验)。2018年底前,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 ~ 15%。
第四,着力优化经营环境
19.压缩审批时间。各级政府服务大厅设立企业综合服务窗口,推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将企业启动时间缩短至8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立项阶段的审批时间将减少一半左右,其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分别减少到40、15、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将分别缩短至15个和7个工作日。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减少到6个工作日以内,整体通关时间减少三分之一。
20.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和取消建设项目部分审批前置条件,将消防设计审查和人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会审。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试点项目承诺制。省级以上开发区实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制度,不予审批。探索和试行新批准工业用地的标准土地制度。出让土地时,明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平均每亩税额等标准和操作指南。用地企业一窗受理后,可以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种审批。竣工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和法定条件验收。
21.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实行双重随机性、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抽查,并将所有抽查情况公开。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不得随意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监督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全面禁止环保,钢铁、焦化、电力等行业的环保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超低排放企业免征峰产。
22.提供便捷的服务。实行领导包制度,深入开展“双创双服务”行动,省市县四大班子领导直接联系民营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建立名单,共同解决。推进政府服务一站式管理,加快河北省政府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政府服务事项网络化管理。到2019年底,90%的省市级政府服务事项和70%的县级政府服务事项将实现网上办理,网上申报、受理、办理和反馈将实现网络化。最多运行一次,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办理的高频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在满足法律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实现一次性结算。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并给予适当补贴。
23.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同等对待。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限制民间资本,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清理和废除一切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法规,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厉查处经营者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案件。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组建律师服务团队,2018年底前对全省重点民营企业进行一对一免费全面的法律考试。
24.清理欠私营企业的欠款。抓紧开展专项债务清理行动,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欠民营企业的债务,并依法清理。严重拖欠应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处罚责任人。大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大幅增加商业债务违约成本。
V.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25.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实施四个项目:苗圃、雏鹰、科技巨人、上市。对新注册的省内中小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新增财政贡献50%的财政奖励;优先支持企业成长期、省级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省市科技支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各类科技计划;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贷款利息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2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在县内登记纳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按省级共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奖励。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作为培育重点,在研发经费和创新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对于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将通过资格互认等便利措施,确保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协调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奖励。
2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工业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高水平R&D平台,将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中心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对通过绩效考核取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省级R&D平台给予一定的后补贴奖励支持。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经考核,符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奖励100万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奖励100万元。
28.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统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和R&D人员奖励。调整和完善我省第一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指导目录和认定办法。对符合第一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投保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保年保费的3%和80%的费率上限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29.加强人才引进。对于在我省民营企业专职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的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每人给予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和200万元的奖励。家庭费用补贴;对在我省民营企业专职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和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需要,每人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00万至1000万元,家庭费用补助100万元;对长期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的专项专家给予100万元补助(科研50万元,海外高层次人才50万元)。制定完善河北省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有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和配偶子女搬家问题。
第六,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30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条件的民营经济,最高奖励1000万元,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100强企业和创新1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
31.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标准的主导作用,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补助30万元,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补助20万元,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补助1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我省优质品牌产品的推广力度。
32.支持迁离城市。支持企业撤退、搬迁、改造和发展,在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性质;如果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明确规定由政府收回的,经评估并支付补偿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经批准后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新场地的土地。
33.鼓励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改造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设立国家支持的新产业和新业务建设项目,如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和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结束后,将根据新的用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34.执行飞地政策。根据全省优化产业布局和地方产业功能定位的要求,鼓励转型企业异地搬迁。企业搬迁达到生产后,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迁出地和迁入地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在内部考核中按照双方协商或省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的比例进行。
七、激发企业家的创业热情
35.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村霸、街霸、城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审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追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案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开展参与实施清算的党政机关专项行动,确保民营企业赢来的权益及时实现。依法审慎对创业者采取强制措施,建立办理涉及创业者案件的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间。
36.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按照法定犯罪和不涉嫌犯罪的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私营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识别和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及时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强对私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对私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认真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全面清理现有阻碍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加强法律援助,帮助合法产权受到侵犯的企业家挽回损失。
37.建立积极的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家树立质量第一、争创一流的意识,每年公布民营企业百强、制造企业百强、服务企业百强名单。对每亩税收和人均税收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提升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荣誉,在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旗手评选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体和社会组织中组织兼职;建立企业家参与和了解企业相关政策的机制,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出席省内重要会议。坚持政商平等,建立公职人员与企业相关行为的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
八、完善政策实施模式
38.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企业党组织全覆盖,教育引导企业家支持党的领导,参与京津冀协调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筹备等重大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新时期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主战场。
39.抓紧政策落实。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民营经济优质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对落实扶持民营经济政策的市县给予一定奖励,特别是扶持力度大、运行效果好的担保资金和救助资金。组织民营企业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不承担责任。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明确阻碍点和痛点,推动政策执行。
40.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出各种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让企业家吃定心丸,安心求发展。积极讲述河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故事,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包装推广优质民营企业和知名品牌,凝聚正能量推动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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