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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04年6月星期天下午5点左右,李某去接妻子单位加班的妻子,从开门外发现妻子直属上司王某对妻子无礼,妻子拼命挣扎。 李某见状冲进室内,对王某拳打脚踢,然后带王某去隔一院的某派出所解决。 王某恳求,掏钱生了私气。 李某要付多少钱? 王某回答了一千元。 李某大发雷霆,说:“你在玩我啊。 ”。 之后,再次殴打王某,继续把王某拉到派出所。 王某答应付五万元,写了五万元滞纳证交给李某。 李某看完滞纳证后,让王某在滞纳证上盖上李某的名章及其所在公司的公章,分割支付的
1.李某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意图。 李某发现王某企图强奸妻子,殴打王某,但没有向王某要钱。 王某是为了掩盖自己的丑行而主动提出给李某钱的补偿。
2 .李某对王某没有暴力威胁。 李某对王某实施的暴力行为不是为了索取非法财产,而是因为王某发现了对妻子行为不轨后的激烈反应。 把王某拉到派出所解决的目的是试图用法律手段惩罚王某的行为,但没有因为王某的痛苦而实施。
.李某要求王某滞纳金加盖名章和公章,是为了抓住王某不轨的证据,防止其后骚扰李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李某以把王某拉到派出所解决为由,威胁李某,让李某积极出钱私腹,其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别人财产,客观上强迫受害者进行不当行为,是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素
评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1 .李某主观上有非法索取他人财产的意图和目的。 最初,李某没有向王某索取金钱,但在之后的行为过程中,李某产生了索取金钱的意图。 王某自愿给李某财产提出私化要求后,李某问王某能给多少钱。 这时李某有非法索取他人财产的意图,王某回答1000元后,未达到其心数,因此李某再次威胁王某派出所,目的是让王某拿出越来越多的财产。 王某出具借条后,李某又限定了支付时间,进一步确定了非法索取他人财产的目的。
2 .李某客观上对王某实施了恐吓手段。 首先,李先生发现王先生的妻子有不正当行为后,不得不殴打王先生,带王先生去远离医院的派出所。 但是,从事件的迅速发展情况来看,李某之后的真正意图并不是通过派出所解决的。 因为举报并不要求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去。 如果李某确实想在派出所解决,可以向妻子通报,也可以打电话通报,李某只是口头要求王某在派出所解决,再次殴打王某,在派出所解决的目的是暴露其名誉。
其次,李某利用王某在公司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为了维护其名誉必须不受破坏地支付财产的弱点,不仅让王某同意拿出5万元,还让王某盖上其名章及其所在公司的公章,王某
3 .本案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必须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
作者:万心砚郭继品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用钱财“惩罚”好色上司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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