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禁止未经批准以金融控股的名义

据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批准,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弥补监管缺陷、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坚持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系统化地将工业部门与金融业分开。《决定》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持有或实际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公认法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减少在受控金融机构的出资额或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决定》明确规定,已经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以采取相关审慎监督管理措施。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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