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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4321机制实现全院整体监管
(记者李)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和完善4321阳光监督机制,解决了案件监督鉴定难、启动难、留痕难的问题,初步实现了全院、全员、全过程四类案件的监督,填补了监督的不足。截至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督办案件1169件,其中自动阅卷873件,人工阅卷296件,被督办案件无错案。
在4321阳光监督机制中,第四条是指将需要最高法监督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分为26种更易识别的情形,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三是指建立以立案法院、法官和法院院长为主体的四类案件发现和监督机制;第二,法院院长依靠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发表监督意见,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一是指自行开发的四类案件阳光监管平台,嵌入审判管理系统,操作方便,公开透明,全程不留痕迹。
为了及时发现和标记必须监督的四类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阶段开始启动四类案件阳光监督机制。立案法院负责筛选和标记立案阶段必须纳入院长监督管理范围的四类案件;备案法院没有标注,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如果承包人认为属于四类案件,承包人主动标注,提交法院院长监督;承办法官未提出监督要求的,法院院长有权利和责任对案件进行标记,发现后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审计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信访案件、公众意见和法官来信,然后提交给法院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机制。备案法院、承办法官、法院院长三个标记主体,确保监督渠道全覆盖,监督案件不遗漏。
为保证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立案法院和审判长标注的案件,必须由院长监督,听取审判长的案件报告;法院院长对被监督的案件进行标记,主审法官必须接受监督并向法院院长报告案件,从而改变过去的行政审批模式,明确权力边界,明确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不越位。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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