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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因贩毒罪被法院判处5年零6个月徒刑。 由于王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法院认为王某符合保外医生的条件,决定对王某暂时在监狱外执行。 检察机关接到法院对王某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通知后,根据《罪犯的中外医生执行方法》的有关规定,认为王某不具备中外医生的条件,向法院提交《检察建议书》,向法院重新提出王某暂时的监狱外执行条件 但是,法院认为《罪犯保外医生的执行方法》的附件《罪犯保外医生的疾病障碍范围》是比较囚犯的,法院的决定暂时不是在监狱外执行的依据。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罪犯适用保外就诊条件的法律依据不统一。 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12月31日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的《罪犯中外医生的执行方法》,本《方法》附件《罪犯中外医生的疾病范围》的第四项规定,反复空洞型肺结核、咯血 只有反复咯血,合并肺感染者才能满足保外医生的条件,遵守这一规定的法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医生看病”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执行
为此,笔者由司法部主导,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个国家机关进行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犯罪者保外医师条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重新制定《犯罪者保外医师的执行办法》,并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画江县检察院)
作者:曹厚智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有统一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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