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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
设立社会救助基金,解决极端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困难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扶贫为重点,以特殊群体为重点,以人民群众为关注对象,要求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特殊困难群众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发挥社会救助基础作用,解决“两保三保”问题,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安全底线。
按照指导意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在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下,鼓励社会资本捐赠,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制度衔接,守住底线。加强与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体系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效率。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和抗风险能力等因素,我们将重点帮助城乡特殊困难人群防止因疾病、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的贫困返贫。坚持法律法规,公平正义。严格救助对象和标准,规范救助方式和程序,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既坚持尽力保障基本生活,又坚持量力而行,做到准确、高效、公平、及时。
各省、市、县和雄安新区都设立了社会救助基金,负责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一个条件成熟,一个依法注册。社会救助基金会是一个慈善组织。特殊困难人员遇到困难时,由县(市、区)基金会负责救助;省市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向县(市、区)提供资金支持,委托县(市、区)基金会实施救助。省、市、县基金会之间有指导和合作关系。各级基金会要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高救援能力,实现城乡特殊困难人群的全覆盖。
社会救助基金的重点是对实施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户、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其他城乡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补助,进一步防止贫困返贫,不留死角,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人不多户不一户。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患重大疾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和商业补充保险后,自付负担仍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经有关部门实施救助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等原因,经有关部门实施救灾政策后,仍有基本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救济通过付款和实物援助的方式提供。钱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发放现金。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河北: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解决特困群众实际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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