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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韩)从2017年1月1日起,沧州市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后,月平均标准最高1050元,最低940元。这一调整将惠及沧州近5000名失业人员。【/br/】【/h/】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期间失去工资的失业人员的临时补偿,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此次调整综合考虑了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物价上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因素,失业保险标准提高7.5个百分点。【/br/】【/h/】此外,为了方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促进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本次调整还根据不同地区将原有的四类标准调整为第二类标准,并在同一协调区域实施统一标准,即第一类区域包括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和华北油田六个协调区域, 第二类地区包括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和辛集。 月标准从650到900元调整到940到105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失业保险标准已从目前每月770元至900元调整至940元至1050元。失业保险费标准根据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即分为1年不满5年、5年不满10年和10年及以上3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失业保险费月标准依次为940元、990元、1050元。(负责编辑:渤海)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沧州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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