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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经省政府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按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br/】【/h/】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指标的参数,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br/】【/h/】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吉仁舍发[2011]72号文件。据河北日报报道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我省下月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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