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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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关于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记录
以及对信用报告的一些意见的通知
发改金彩[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征信记录和征信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行政事项中使用征信记录和征信报告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职责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项使用征信记录和征信报告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店
中央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项使用征信记录和征信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政府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当务之急。为了有效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行政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工作。各地区要整合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府信息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行业内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收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库,提供专业的征信服务。要加快重点地区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的建立和完善,疏通信用信息来源。
二、充分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于守信者,要探索实施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绿色渠道、重点扶持等激励政策;失信惩戒制度要结合失信的类别和程度严格执行。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率先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和完善行政事项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和部门情况,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查等行政事项中,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研究明确征信记录或征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应用规范。
第四,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专业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征信服务产品创新,促进依法与政府部门交换和共享征信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征信记录和征信报告。征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快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的建立和完善,突出征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完善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将行政事项中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调,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地区应用的联动机制。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事务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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