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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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意义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分权管理、管理与分权相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信用文化、培育信用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府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机制,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有利于建设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树立政府公开、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廉洁的社会氛围,有利于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强化监督作为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务失信记录,以失信惩戒措施为主要内容,推进政府诚信建设。重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平市场交易的政府失信行为,并逐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做到、法律不能越权的要求。依法完善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要程序。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要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
第二,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府微博和微信、政府客户端等方式,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决策、实施、管理、服务和结果的全过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社会意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坚持勤奋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网上服务、平行服务和公共服务质量承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第四,要信守承诺。以公平正义为政府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履行职责,敢于承担责任。要建立健全信守承诺机制,准确记录和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事项的绩效,以及对行政服务质量的承诺、时限和保证承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义务,为全社会树立榜样。
第五,坚持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处责任人。我们将重点治理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府失信行为多发地区。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和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于行政懒惰、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的公务员。,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正义、违规交易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创一种既密切又明确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府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府诚信专项监督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诚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政府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府廉政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CPPCC的民主监督,把处理和落实NPC代表的建议和CPPCC委员的提案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建立第三方机构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舆论申诉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实施大数据监控和区域政府诚信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府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廉洁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道德教育,编写公务员诚信手册,将诚信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班,加强公务员诚信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被司法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等信息纳入政府失信记录。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部门负责收集和公示政府失信记录,并将相关记录逐级收集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征信中国网站等法律法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
(3)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政务失信记录。根据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对具体失信的原因应当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的资格,通报批评要公开。对造成政务失信的主要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府诚信评价,将政府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绩效考核等政策领域。对有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测评、优先录用等措施。
(4)完善信用权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府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收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的政府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探索拓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的方式方法。建立自我矫正和主动康复的关怀机制。公务员在政府失信事件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较轻或者免除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加强重点领域的廉政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政府信用责任制,加强对项目履约验收中采购人信用状况的监管,依法处理采购人及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负责人及其在项目准备、招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责任,建立项目责任追溯机制,将项目绩效和实施结果纳入政府负责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投标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第三方征信系统的推广应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
(四)加强招商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地方招商引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的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变更和更换相关责任人为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赔偿相关企业和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的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体系,推动政府借贷依法合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问责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乡镇公共承诺制度,加大乡镇政务和财政公开力度,确保就业、财产、就学、计划生育、养老、助残、扶贫、医疗保险、住房、旅游、停车、防火防盗、供养军队和家庭、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向社会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承诺纳入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不及物动词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做好本部门的政府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府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和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合作与配合。
(二)加快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政府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府诚信评价方法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诚信引领社会,结合实际,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跟踪、了解、监督和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国务院
2016年12月22日
标题:(财讯)信用体系建设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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