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市中院“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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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动态审判长负责制。一年来,民事法官平均审结案件114件,民事二审案件调解率达到45%,发展改革率达到17.8%,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减少62%。全院24位法官结案100余件,其中16位法官结案114件以上,调解率超过40%,4位法官结案100余件,调解100余件。【/br/】【/h/】为强化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消除司法行政对法官判决行为的干扰,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探索建立了动态的审判长负责制,逐步形成了以审判委员会负责指导的法官主导合议庭为机制的审判运行新模式。通过加强合议庭的制约和案件评估监督模式,审判长可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在国家法院体系中创造司法改革和创新的美好景观。
所谓动态型,就是指审判长不合适,最优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所有法官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是不现实的,动态审判长主要通过严格选拔、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等方式进行考核。评选标准包括:年内预判评审认定的三类案件(缺陷)占本人办理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到3%(含此数);年内确定四类案件(错误或判断不当)占本人办理案件总数不到1%(含此数);当年虽有再审后变更的案件,但变更的原因并非原办案法官错误或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年内处理的案件中没有负责任的信访,也没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获得动态主审法官资格后,法官的案件将在年中重审,判决将超过本人办理案件总数的1%(非主审法官的原因除外,如法律规定不明确、难以掌握判决标准、审判委员会改变主审法官意见等),或因工作作风、办案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责任信访。,并将被取消资格。目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实行这一制度。全院33名民事审判法官中,有19名动态主审法官。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动态审判长负责制延伸到刑事审判等其他领域。
标题:(本地)市中院“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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