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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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管理规定》。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规范选拔任用,严格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的就业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华创造条件。抓紧研究颁布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适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管理制度。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严格工作职责,依法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机构中的有效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CPPCC、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遵循领导人员的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3)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资格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相关专业素质或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
(四)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务实、团结、合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群众威信高。
在党内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人,要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感,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首席领导要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团队、领导团队,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从领导岗位副职到管理岗位任命为正职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由低级正职晋升为高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低级正职工作经历。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的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质。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职务到管理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放宽任职条件,从专业技术职务到管理职务担任首席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职务的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控制。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不同领导体制,结合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配备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或核准的领导岗位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竞争(聘用)、公开选拔(聘用)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候选人必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德才、勤政、业绩和诚信。
第十四条对候选人的考核评价、一致表现、人员和岗位的适宜性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全面的历史的、辩证的评价,既注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又更注重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防止单纯靠选票或积分选人。
第十五条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选拔制度、任用制度和任命制度。对于行政领导人,逐步增加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应当以聘任书、聘书、聘用合同等形式确定聘用关系。,受聘职位及相关待遇在受聘期间有效。
第十六条拟任领导职务的第三级以下管理职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非选任领导职务第三级以下的管理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任期及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一般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到五年,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的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期。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的设定要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注重打基础、长远受益、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一般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制定任期目标时,要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听取委托人的意见。
第五章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估以任期目标为基础,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绩效导向和社会效益为重点,突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积极推进分类评估,注重改进评估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判断评估情况和日常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等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领导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加强政治指导和能力培养,加强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注重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限制的事业单位领导,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型和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行职责和本单位长远发展挂钩,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领导,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和承担特别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监督和制约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加强道德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综合运用检查评估、述职、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信访、诫勉等措施对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两评、领导干部述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和职务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制度,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务纪律、廉洁从业纪律,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就业或者退休年龄限制的;
(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应被问责撤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拆除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背黑锅、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本机构领导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常委会、CPPCC、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等单位领导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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