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金明副主任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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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由于刘金明同志已到退休年龄,我请求辞去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并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标题:(本地)沧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刘金明副主任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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