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答记者问光明日报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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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要求,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性文件,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退出安全评估措施、关键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等。
针对《网络安全法》涉及的焦点话题,记者采访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他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网络空广大人民的利益,也有效维护了国家网络空.的主权和安全也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巨大潜力。在网络安全史上,
记者:据报道,一些外国协会和机构最近建议推迟实施《网络安全法》,担心《网络安全法》会造成贸易壁垒,限制外国企业和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你的看法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惯例,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管理网络,完全是每个国家的主权范围。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空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不是限制外国企业、技术和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也不是依法限制数据的有序和自由流动。
记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法》新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
答:首先,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努力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标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重点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保护,避免多头分散、各自为政的局面。第二,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政府主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保护责任。三是要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切实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四是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应急响应等基础工作,提升重点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能力。第五,我们应该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记者:《网络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存储在中国。这项规定是否会限制数据的跨境流动,影响国际贸易?
答:《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保留和出境评估的规定并不是为了防止跨境数据流动,更不是为了限制国际贸易。今天,数据的跨境流动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前提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必要条件。我们愿在此问题上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数据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动,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网络安全。
记者:《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播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这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阻碍网络言论自由?
答:每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应该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每个人和组织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对这一规定有两种理解:一是针对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第二,要求停止传播的是非法信息,言论自由没有障碍。
记者:《网络安全法》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止非法信息从国外传播。这个要求是否意味着要严格控制国外网站,限制信息跨境流动?
答:中国坚持法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止非法信息在中国传播,这是国家网络空主权的体现,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我们支持信息的跨境自由流动,但这应该基于这样一个条件,即其他国家网络的主权空不受损害,阻止非法信息进入它们自己的网络空与支持信息的跨境自由流动并不矛盾。
记者:《网络安全法》提出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信”是什么意思?
答:安全性和可信性与自主可控性和安全可控性是一样的,至少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为保证用户能够控制数据,产品或服务提供商不得利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便利性非法获取重要用户。数据,破坏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二是保证用户可以控制系统。产品或服务提供商不应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这将损害用户对其拥有和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的控制;第三,为了保护用户的选择权,产品和服务提供商不应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或停止提供合理的安全技术支持,迫使用户更新,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
(光明。com记者李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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