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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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确保全党命令禁止,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据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监督检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工作制度、效能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明确要求和重要措施。
《意见》指出,监督检查作为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党的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党的作风、密切党群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期和深水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抓落实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一点部署、九点落实的意识,从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落实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意见》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思路、新方略,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从众意识,着力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踩石抓铁、深入一线、跟踪问效、强化问责”的势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确保全党的命令和命令被禁止,确保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扎根,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提出,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任务,始终站在大局下行动,处处为大局服务;要查明真相,着眼问题,敢于面对困难,加强监督整改;要实事求是,悲欢离合,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了解问题;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办事,善于运用法治和法治促进实施;有必要监督任务、进度和有效性,并检查意识、责任和风格,以确保决策安排到位。着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任务分解、回访调查、请示处理、联合监督、调查监督、决策执行情况报告、核查审查、监督整改等工作制度。
意见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统筹规划,改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结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排,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预见性。加强现场检查、暗访和抽查,注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吸取教训,及时完善政策;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监督检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报道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各方监督。监督检查结果将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并纳入绩效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
《意见》强调加强监督检查的问责制。对决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领导不督促检查、不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阻碍、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打击报复、诬陷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监督检查人员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强调,要强化各级党委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参与的监督检查工作格局,形成合力实施。各级党委要决策,抓监督,保证统筹部署和推进的落实。党委书记、党委常委、党委委员应亲自监督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厅(室)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能,主动谋划,加强协调;党委各部门、党组和基层党组织要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将监督检查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敢于担当、工作精湛、作风扎实的党委队伍。(负责编辑:渤海)
标题:(本地)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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