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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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做好养老工作,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脱贫攻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老年人保健服务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实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和国家行动,重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
突出重点,效益适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护理服务,合理确定护理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段的特点,重点满足老年、残疾、贫困、残疾、计划生育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引导和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服务,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扩大护理服务范围。
政策融合和服务增强。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等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协调各类服务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老年人享受到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惠服务。
城乡规划,和谐统一。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在护理服务过程中加强代际支持,营造相互尊重、关爱互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二、关键任务
(一)建立经济困难和残疾老年人综合补贴制度,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做好衔接。将所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全额保障。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的服务。大力支持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为残疾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护理服务。
(3)除少数特大城市按政策需要落户外,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入户籍,并在迁入地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四)推进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为促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老年人应适当配备旅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和家庭老龄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比例高的居住建筑安装电梯。
(五)深化敬老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组织年度走访和慰问困难老人。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定期开展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为兴办公益事业筹集劳动力的义务。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协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八)进一步推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受理案件的范围可以适度放宽。
(九)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便捷服务,鼓励道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考虑到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乘客的出行需求,有条件的公共交通场所、车站、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服务标志,开放候车区或者专用座位,为无人陪伴、行动不便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
(13)加大推进医护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设立医护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在社区设立残疾老人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十四)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十五)加快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结算,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要求的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十六)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护理和保健课程或者开展特殊技能培训。
(十七)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承担养老责任。倡导制定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
(十八)推动相关学科院校老年教育课程的发展,为社会、老年教育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育服务。支持建立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十九)公平有序地向老年人开放老年教育资源,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的学费。推动城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二十)支持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精神慰藉、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城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老年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器材。引导符合条件的公共图书馆为老年人开放阅读区,提供大字体阅读设备和触摸屏读报系统。
第三,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有意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
(2)完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配对救助、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养老服务。创新优化养老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将适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移交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监督和指导护理服务提供者制定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的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护理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养老服务政策,积极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4)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检查指导,完善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老年人在护理服务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加强问责机制,对未落实养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此条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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