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零售点一户一证50米内不设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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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点一户一证50米内无新点
提示: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正常流通秩序,我市出台了《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零售点必须做到一户一证,新增零售点与规划区内其他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并规定普通中学和政府机关不得设立零售点。
零售点不允许无证销售
自9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不得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是独立于住所的固定营业场所,向社会开放,并在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据报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市烟草局一楼大厅办理。零售网点如有无证经营,由工商部门处理。
50米内不得新增零售点
根据《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增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的无障碍距离不小于50米。可行走距离根据交通管理规定中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进行测量。零售店之间的可到达距离是零售店和零售店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以此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得作为其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参考项目:市区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星级酒店、酒店经营场所,原则上设置零售点;实际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每超过500平方米可以多设一个零售点;火车站、高铁站、长途客运站候车大厅可设立两个零售点;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戒毒所等国家政法机关执法的相关场所只设立一个零售点。
中小学门口不得设立零售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零售点: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普通小学(含侧门)门口无障碍距离在100米以内;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或零售业务,不得通过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等再投资等方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业务;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基于安全因素,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专卖品。学校大门和零售店之间的可到达距离基于学校大门(包括侧门)到零售店的最近距离。
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条件的军人烈士、低保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岗失业人员、特殊群体(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以优先照顾或适当放宽限制。每户限一张许可证,实际操作者必须是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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