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河北:超前建设增加的投资不得全部计入集中供热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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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快讯(记者马建民)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费用监督检查办法》,加强了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费用的监督和规范,提高了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监督检查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供热规划范围内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提供详细、准确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的义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计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关联原则。计入计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相关,与供热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计价成本。
合理性原则。计入计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平水平。
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供热定价成本应承担的任何费用,无论是否支付,都应计入当期成本;任何不属于当期供热费用负担的费用,即使已经发生,也不计入当期供热费用。
监审办法也明确了生产成本的构成和费用。
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按照热计量收费的,按照实际用热量计算;未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按供热面积核算。正式运行一年后,实际最大供热面积低于设计供热面积(入网面积)的70%,视为建设(设计)过度超前。因过度提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银行贷款利息)不全部计入定价成本,以减轻现有用户的负担。供热定价成本中应包含合理的输配热损失。
《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各种保险费的标准、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原值、政府投资和向居民收取的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
《监督检查法》明确了供热定价的下列费用不计入成本:经营者不可持续、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虽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补偿费用;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损坏、闲置和出售、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捐赠的净损失;管理费用超出管理费用范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支付给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的费用、代表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支付的费用、支付给投资方的利润分成、对所属单位的补助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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