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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近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可追溯系统运行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在9月15日前加入河北省药品可追溯系统。

通知中明确指出,药品追溯系统首先将批准文号和登记号控制的药品(进口药品)纳入监测范围,然后将中药饮片纳入监测范围。药品经营企业进入网络后,每天都会上报药品的购销存信息。医药企业数据上报分数据标准化、数据传输接口对接、数据上报试运行、数据正式上报四个步骤实施。其中,数据标准化工作将于9月30日前完成;10月30日前完成数据接口开发,实现与药品追溯系统对接。

数据上报方面,河北省药品可追溯系统对接后,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每天上报所有进销存药品信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报告总部的采购、配送和库存信息,以及各门店储存、销售和库存的所有药品。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药品经营企业可以上报数据进行试运行,12月1日起,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正式上报药品可追溯数据。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报告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拒绝报告、谎报、隐瞒或者拖延报告。

河北省药品追溯系统为首批药品批发企业和视频传输条件成熟的企业试行视频传输的非现场监控,将企业仓库的视频监控与药品流通的非现场监控系统连接起来,使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实时查看医药企业仓库的视频监控。

今年4月22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信息化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非现场监管系统药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一期)》,开始系统试运行。目前已有37家药品批发企业和1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入网络,18家企业上报了药品流通数据。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强化“非现场监控”!河北将实现流通领域药品追溯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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