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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系统规定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农村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深入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期党对农村工作全面领导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整合意识,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核心和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密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步前进的总基调,落实新的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农村振兴战略为总体出发点, 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三条农业和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解决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重中之重,把农业和农村发展放在首位,多予少取,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以扶贫为主,防贫减贫,走共同富裕之路。
第四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在农村工作中顾全大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开拓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的支持和拥护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
(3)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巩固党的农村政策基石;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振兴道路,推进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
(5)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的话,感受党的恩惠,跟党走,把农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党在农村的执政打牢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令、无风、一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农村工作实行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乡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第六条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制定农村工作重大政策,规划农村发展重大战略,统一部署农村重大改革。党中央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召开年度农村工作会议,根据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
第七条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向党中央负责,并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汇报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统筹协调农村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设有办公室,承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报告,决定农村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农村工作政策措施,做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和重要资源配置工作。
第九条市(地、州、盟)党委要把农村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做好上下衔接、区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县市的带头作用。
第十条县(市、区、旗)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的前沿,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责任制,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对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要围绕农村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规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成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级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实施推进、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要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重视NPC代表和CPPCC委员的作用,重视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土地和科技储粮战略,严格遵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管理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坚决战胜贫困,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
第十五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完善充满活力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确保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建设和利用新时期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继承、发展和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风俗习惯转变。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党组织领导的农村治理体系,构建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农村社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能协调景观林、湖、草系统管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农村。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党建工作。着力提高组织力量,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思想、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促进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将全面领导乡镇各类组织和工作。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动两个村委会班子成员的交叉任命。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完善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的主体责任,坚持抓农村、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薄弱分散的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完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稳定保障体系,不断加强基层队伍、基层活动、基层岗位、基层制度和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基层,进一步推进农村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把落实农村政策作为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不断纠正侵害农民利益和群众腐败的不正之风。
第四章团队建设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要以理解农业、热爱农村、热爱农民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懂农业、懂农村、懂农民,分管负责人要成为抓农业、抓农村、抓农民的专家。加强农村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备、管理和使用,完善培训和培训体系,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任职,担任村里的第一书记,把农村一线工作和培训创业作为培训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和使用优秀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干部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倾听农民群众的声音,不断增强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级专业人才整体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农村教师和医生的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文化、技术、管理、经营良好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的优势和优势,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振兴。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要重视改革在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我们要以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进农村改革深化,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坚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以实现, 以维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解放和解放他们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要重视投资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财政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强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完善农业支持保障体系,完善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投资不断增加。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要重视科技教育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和农村发展纳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要重视农村规划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指导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农村特色,保持农村风貌,加强总体规划管理和制度衔接,推动形成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和多规规划体系,促进农村建设和发展科学有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在保障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完善农业和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的法治水平。
第六章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五级书记抓农村振兴的考核机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农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定一等奖、问责和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农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级以下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农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实施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绩效评价制度。做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农村振兴的战略绩效,贫困县扶贫效果应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安排实施,评估结果应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依照党内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在农村出现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情况,上级党委要约谈下级党委,同级党委要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定和部署的职责,为贴近基层的农民群众服务,不得将其职责转移到农村基层组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勇于承担责任,勇于改革创新,乐于为人民做出贡献,并按照规定对在农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本地)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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