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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命令总局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广播管理
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秩序,日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广电总局首次全面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复印件、广播总量、广告插入、广播监督管理等。 另外,各级广播电视广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
方法]中规定,各广播电视广播机构不得广播低俗的复印件、花费错误的费用等有引导问题的各种广告。 每个广播机构的节目,每天广播的广告总量不得超过节目广播总量的20%。 从19点到21点的黄金时段,电视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15%。 不要在这段时间内播放的电视剧之间插入广告。 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次允许插入一次广告,插入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 为了尊重大众的生活习惯,《方法》规定吃饭时间,各广播电视广播机构不得播放脚气、痔疮等药品和女性卫生用品等类广告。 《方法》还规定各中继、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自己组织的广告。 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通报批评,命令停止广播广告,在某个频道广播节目,给予停止等处分,直到撤销广播电视广播机构的许可证。
《方法》规定必须有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管辖的负责广播电视广播机构广告广播日常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处理有关大众广播电视广告广播活动的批评投诉,及时回答,广播电视的社会公共信服和亲和力
《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那时广播电视广告的广播总量太长,电视剧中随便插入广告,吃饭中播放容易引起大众厌恶的广告等问题会得到比较有效的抑制。
广播电视广告广播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指导,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的广播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包括广播电台)从事广告广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广播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的广播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包含虚假复印件,不得误解客户。
第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满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以前传达的文化,不得包含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复印件。 广告中不能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 不要把领导的名言用作商业用语或篡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包括宣传民族分裂、民族风俗习性的复印件。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建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包括废物乱扔、践踏绿地、花草树木破坏等环境破坏、自然生态、保护稀有野生动物等复印件。
第九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包括青少年儿童的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者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复印件。 第十条广播电视广告尊重女性、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女性、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包含色情和性含蓄等复印件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包括赌博、暴力、教唆犯罪复印件在内的广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尊重科学,不得包括宣传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采用规范的语言文案,不得故意采用错字,也不得在谐音上胡乱改语。 除了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以外,请勿使用繁体字。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播放烟草制品广告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广告。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明显区别,不得以信息报道形式广播广告或变相。 时政信息节目时政信息类栏不得用公司或产品名称冠名。 人物访谈、公司专题等节目不能包含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等广告推广复印件。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节目每天广播的公益广告数量必须在广告总广播量的3%以上。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节目每天广播的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节目每天广播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各节目每小时的广告广播总量不得超过节目广播总量的15%即9分钟。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了节目自然片段的间隙外,不得随便插入广告。 除了19:00到21:00,电视台播放的影剧(通常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入一次广告。 插入时间不能超过2.5分钟。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广告必须尊重大众的生活习惯,治疗痔疮、脚气等药品和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等容易引起参加者厌恶的广告从6:30到7:30,从11:30到12:30,从18:30到20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酒类广告的广播。 每个电视节目每天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到21:00之间不超过2条。 每个广播节目每小时广播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第二十一条发送站、中继站(包括差旋转台、接收旋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互联网机构在中继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中继传输的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自组织的广告、任意切换原始广告、重叠游泳字幕、字幕等形式妨碍节目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藏当局(频道)的标志。 播放冠以公司或产品名称的节目、栏目时,公司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画面的右下角,数量不得超过1个。 标记画面不能大于本站(频道)的标记。 不要隐藏正常节目的字幕。
第二十三条禁止广播电视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参与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的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以采访的名义承包广告行业务。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建立健全的广告经营广播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行业业务的登记、审查、文件保存的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健全广告评委制度,审查广播的广播电视广告复印件、公司素质等,不得发表没有得到广告评委签名的广告。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监听监视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公众投诉机制,及时检查对参加者提出批评意见的广播电视广告,并将结果回答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警告,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修改,或者在60天内连续发生3次违反行为的情况下,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广播广告,暂停播放相关频道(频率)的解决办法。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直接向负责人和第一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广网)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国家广电总局颁令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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