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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了第42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华社24日有权播放该条例。
《条例》共分35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国务院暂行规定》被废除了。
《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解决、处罚财政违法行为的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遣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解决、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派遣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解决、处罚的决定
《条例》详细列举了附属机构和个人财政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另外,机关和个人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国务院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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