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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黄显章)市场经济并不是随便涨价的。 定义商家如何捏造、散布谣言和抬高物价。 商品销售中牟取暴利,非法利益吗? 昨天,重庆市物价局将“重庆市构成的涨价行为的具体涨价或涨价幅度的规定”提交给全市价格监督检查行业协会的代表们讨论、修改。 那时,我市在“提高物价”方面应该有法律吧。

为了比较有效地阻止非法经营者在非常时刻抬高物价,牟取暴利,对该行为实施价格行政处
的处罚,及时抑制市场物价,维护公共利益。 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了四项标准。

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大幅度涨价的,基于物价论。 大幅度涨价是指,以前一天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价格和采购价格的增加因素,7天内涨价幅度超过30% (活着的商品为80% )。

(二)生产价格或采购价格没有明显变化,以获得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情况下,也被视为抬高物价。 这大幅度表明,以前一天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了40% (生鲜商品为80% )。

(三)在一点地区和领域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这大幅度表示,以前一天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价格和采购价格的增加因素,7天内涨价幅度超过了30% (生鲜商品超过80%% )。

(四)囤积居奇,商品供应供不应求大幅上涨的。 这个上涨意味着扣除生产价格和进货价格的增加因素,价格的上涨幅度超过50% (生鲜商品为80% )。

据说这项规定修改后,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信息背景在紧急情况下胡乱涨价

非常时期物价变动最大。 如非典时期,我市板蓝根和抗病毒药涨幅达120%%。 2003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菜籽色拉油涨幅达36%,引发了市场收购风。 去年7月至8月,重庆市实施机械化屠宰,部分手工和杀手使猪肉价格上涨了80%。 200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小麦粉(特一粉)涨幅为20%。

据悉,为了抑制非法商人在紧急情况下胡乱涨价的行为,黑龙江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构成涨价行为的涨价或涨价幅度的“量刑”标准。 黄显章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哄抬物价有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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