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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临时部门收到的各类滞纳金中,有些已成为暴利或变态罚款。 广东省政协委员蔡苗建议,政府必须仔细审查各种滞纳金,顾客权益保护委员会也介入,组织听证。

羊城晚报政府部门和垄断性公司的强制性滞纳金标准不同,大多是暴利或变态罚款,侵害了顾客的权益。 因此,广东省政协委员蔡苗呼吁政府部门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制定合理统一的滞纳金标准。

现在,在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中,只要涉及支付,多数情况下都有滞纳金的条款,其标准和比例由合同双方协商。 但是,在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中,政府机关和垄断公司经常强制性地遭遇滞纳金基准。 蔡苗委员在深圳调查的结果显示,滞纳金的比例不统一,差别很大,从万分之五到百分之三。 而且,规定的比例普遍奇高,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几倍到几十倍。

他说,深圳市滞纳金的每日收款标准为: (建设)楼宇按揭费0.5‰、固定电话费3‰、(莲花)物业管理费5‰、有线电视费2.8‰、水费10‰、煤气费3‰。 虽然没有签署其他合同,但可能遇到的项目有交通违反罚款(滞纳金为每天30‰)、个人所得税(滞纳金为每天0.5‰)等。

概念不同,滞纳金不等于罚款

蔡苗委员说,这些项目都是平民日常面对的,普遍存在于广东各地。 此外,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了样式合同或强制手段,客户别无选择。

蔡苗委员认为,滞纳金发生的原因不仅是主观故意,也有可能是新闻未及时送达,银行系统故障延迟。 因此,滞纳金也是对受益人资金损失的补偿,不是对过失者的惩罚。 滞纳金和罚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具备等级性(罚款根据过失的大小而变化)。 不同收款项目的滞纳金是可比较的,其参照系是银行贷款利率。

蔡苗说,在上述滞纳金的收款标准中,银行征收的楼宇贷款滞纳金比例最低,0.5‰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标准。 银行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专业的权威,因此其制定的标准可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 其他项目滞纳金的比例较高,属于暴利范畴或变态罚款,侵犯了顾客的权益。

为此,蔡苗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现在各种收款项目的滞纳金基准组织进行仔细检查,特别是对政府部门和垄断公司制定的样式合同,核对其法律依据。 参照银行系统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滞纳金标准(范围)。 而且,顾客权益保护委员会必须反对不合理的变态罚款和暴利,组织听证,接受投诉。 关于面向公司的收款体系,也要规范滞纳金的比例。

(孙朝方刘国贤)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收取滞纳金,你说多少就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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