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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网站报道,刊登无辜女性泳衣照片的“扫黄信息”发布图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吗?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最近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网站侵权成立,向当事人赔偿2万元。

从2003年8月29日到10月4日,海南企业联合会议展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联合企业”)所属的中联网站上刊登了“拒绝园区色情作品:“色女郎”受到居民楼的邀请”的复印件,[ / 网站为这个留言稿分发了泳衣的照片,照片是与此无关的李某为电影新星大赛拍摄的。 发现自己的照片莫名其妙地分发到“扫黄信息”,李某感到受到了很大的侮辱,认定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了非法侵害。 2004年,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站及其主办企业赔偿。

【时讯】无辜女照片为“扫黄”配图 海南一企业被判赔2万元

企业主张,采用照片是为信息原稿配图,由于没有营利目的,因此不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 在原稿中,“色女郎”是指黑龙江籍的两个姐妹,但是因为原告的照片中只有一个人,所以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也不会侵犯名誉权。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网络发布的这一信息确实没有获利的嫌疑。 但是,企业联企业是经营性实体,开设网站,最终的目标是通过管理、经营网站取得广告收入等经济效益,因此以信息本身不盈利和网站顺利运营获得最终利益为目的进行分割 网站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扫黄信息”的配图,本身也为了提高信息拷贝的点击概率,具有整体利益的总目的。 因此,构成李某肖像权的侵犯。

网站采用李某着泳衣的照片作为“扫黄信息”的发布图,因此必然导致网民把复印中的“色女郎”和照片中的李某联系起来,这种误认多表现为网民内心世界的“认可感”。 鉴于读者遍布全国乃至海外,存在不明确性,不得根据举证规则,要求李某提供证据说明网民误认行为的存在。 因此,网站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联企业立即停止对李某的侵权行为,在网站信息栏连续30天发表《道歉声明》,不重复支付肖像画侵权赔偿金、名誉侵权赔偿金1万元,共计2万元。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无辜女照片为“扫黄”配图 海南一企业被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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