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388字,读完约8分钟
今天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拿到了厚达50页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精心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发现,新要求审议的草案与去年10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草案相比,虽然数量从原来的22章297条减少到现在的20章269条,但编纂量相当多。 第二章,删除第59条,增加第33条。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撑作用。 由于这个
,自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篇催促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首次审议以来,两年半来,草案的每一处编纂备受关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表示,这次修改是上次根据常务委员的审议意见,把握要点的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强调要点,处理物权法目前所需要的规范现实问题。 二是对房地产登记机关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采用权能否转让等草案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作出确定规定。 第三,尽量简洁简洁地表达草案中规定的副本,容易理解。
增加了许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复印件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审议时,一些常务委员提出物权法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新草案增加了“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维持了多种制经济共同快速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副本。 “城镇集体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的所有”“国家、集体、个人的所有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 ”。 “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通过无偿或低价折股、低价销售等手段转让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的财产,流失国有公司、集体公司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负重大责任,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破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拆迁征收必须依法负责。
草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必须给予补偿。” 一些常务委员提出,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是征地、拆迁补偿不充分,冲突时发生,有时侵害群众利益,本法需要确定。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所有权”。 拆除、征收个人不动产的,没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的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保证被拆除的人、被征收的人得到妥善安置。 ”。 “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变更私有财产的权利关系。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承包期间内的土地,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理的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配置方法应当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采用、分配方法,必须依法在村民会议上讨论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止贪污、挪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
物权保护方法可以合并适用
原案专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 一些常务委员主张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从本章的规定来看,侵犯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该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那些方法处理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法能否合并适用等,因为一些问题还没有确定 因此,新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配合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适用。 ”。 “除了侵犯物权、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要求排除干扰或消除危险,诉讼时效不适用。 ”。
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原案中说:“宅基地采用权不能单独转让。 在该宅基地建设的住宅转让时,宅基地采用权一并转让。 》一位常务委员对这项规定持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宅基地不可转让,我认为应该允许转让。 鉴于国务院已经确定“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据此,草案关于宅基地采用权转让的复印件制定了以下规定:宅基地采用权人经本集团同意,将建设的住宅在本集团内宅基地 房屋转让时,宅基地采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村民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采用权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会所的车库是谁的
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利问题都与每个所有者的好处有关,草案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有些常务委员提出草案有可简化的规定的某些规定与物权有关,必须确定。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删除区分草案有关建筑物所有权利人的内部管理的一点规定。 另外,建议如下制定、补充草案相关条款: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间由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利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除了会所、车库归属、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建设单位等可以说明享有所有权的情况外,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利人都共有。 建设计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损害建筑区划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把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联系起来
一些常务委员会提出依法利用矿山、海域等自然资源是益物权的重要副本。 矿产资源法、海域采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分别有规定,但作为民事基本法的物权法必须作出连接这些的规定。 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全部或国家全部集体采用,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全部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可以依法占有、采用、受益”。
适当扩大财产担保范围
原案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 有些常务委员会建议根据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因此,新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可以抵押。 经过当事人的书面协商,公司、个体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者可以取得现有及将来所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补偿。 道路、电网等收款权可以提高质量。
删除典权、让与担保两章
草案第15章规定了典权,第21章规定了转让和保证。 一些常务委员主张,我国自古以来流传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现在开放的典型行为实际上是“当”动产的业务,不进行“典”房地产的业务。 保证和第一关系到动产保证,中国对动产保证已经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因此,本法对典型权、转让和保证可以暂时不作规定,今后根据需要可以重新讨论。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删除这两章。
另外,根据简洁易懂的要求,新草案删除了原草案的一些详细规定。 例如,关于邻接关系中的“轩水滴”、“空调水滴”的规定等。 将加工、添加、混合的规定从第4条合并为第1条等,采用了将草案条文简化后的草案的1点复制表现通俗化的写法。 关于草案,专业用语在附则中被解释为名词。 益物权、地役权、利息等。
本网北京6月26日,记者吴坤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这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通过这次会议议程后,会议分别收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周坤仁、李重庵作的物权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的编制情况报告。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敦促审议女性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该草案进行了证明。
会议还从外交部副部长吕新华那里得到了中国和巴西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的审议批准的条约、中国和拉脱维亚关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条约、中国和菲律宾的引渡条约这三项议案的证明。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购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了会议。 国务委员曹刚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据悉常务委员会会议还有24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这贯彻了中国共产党中央转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进一步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活动 本网记者吴坤
相关专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次会议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时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全新亮相
地址:http://www.czndmm.com/czxw/132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