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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子欣)记者从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数从每月70元增加到80元,最高标准增加到900元,最低标准增加到770元。【/br/】【/h/】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缴纳1至4年的失业保险费,每月可享受770元的失业保险待遇。批准的月数为3个月至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在5至9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至17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金,前12个月每月840元,第13个月至第17个月每月770元;累计缴费时间10至16年的,可领取18个月至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一年每月900元,第二年每月770元;累计缴费时间在17年以上的,每个月可享受两年900元的失业保险。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缴费年限越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越高,失业人员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越多,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被保险人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办理,并按月向经办机构领取。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我市失业保险金再度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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