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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42起

(记者韩)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截至昨天,自春节以来,沧州市共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42起,治安处罚222起,行政拘留1起。

根据今年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本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商店和个人可以在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但一些单位和公民对该条例置若罔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从2016年12月31日起,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次数为:在我市苍狼高速、京沪高速、石黄高速的封闭区域内,每年除夕夜、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五、初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7时至22时。市政府发布三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区域全面封禁。下列场所严禁随时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养老院、养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主要交通道路、集贸市场、车站、建筑物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围100米以内,电力、通讯线路附近;25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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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调查分为两个阶段,即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阶段和严厉打击整顿与长效管理阶段。为此,市公安局还公布了群众举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线索的奖励办法。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非法销售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私自举报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表演活动的,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有功的,酌情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经调查核实,并捣毁非法商贩窝点的,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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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还了解到,群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举报: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报警电话;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向公安机关举报;亲自向公安机关或值班民警报告。

来源:沧州明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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