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63字,读完约1分钟

儿童福利机构的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民政部近日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制度,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类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收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无法确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死亡,依法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父母没有监护权,依法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由人民法院指定为监护人;法律规定由其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接收和抚养上述类型的儿童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身份和应保存的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弃婴时为弃婴的,应当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手续,确认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拿起报告单;解救被拐卖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暂托儿童通知书、D-N-A比对证明、暂时未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建立安全系统,在出入口、接待室、走廊、食堂、观察室、婴儿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视频数据的存储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包含特殊和重要数据的存储介质应归档保存;应建立值勤检查制度,值勤人员在交接班时应优先交接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儿童。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儿童福利机构监控 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地址:http://www.czndmm.com/czxw/116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