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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和欺诈的检查机制,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预防和惩治统计欺诈和欺诈工作检查条例》。共有20条规定,将于2018年8月24日生效。
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负责统计监督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察局承担统计检查员的日常工作。统计检查员的对象是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所有地区和相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扩大到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市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和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严格遵守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权力,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进行;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欺诈、弄虚作假责任制度,追究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建立统计违法行为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法行为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作用;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规定还明确统计检查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相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待遇或党纪政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举报统计欺诈和弄虚作假、不查办案件、不查办案件、不如实举报统计检查员,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检查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工作秘密的;在统计监督工作中越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监督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反统计检查员纪律的行为。
来源:沧州明珠网
标题:(热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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